摘要:
最近有人举了这样的例子反对微软的打击盗版行为:“你买了一双盗版的耐克鞋,耐克厂商假如偷偷往里扔了一只钉子,划伤了你的脚,此举肯定属于违法。而微软所做的,其实也是这样的行为,只不过它扔的是一只看不见、摸不着的信息钉子。无论怎样,这一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,对信息安全、商业秘密更是一种威胁。我国《刑法》是有“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这一规定的,即使微软还未真的入侵,它造成的恐慌也在蔓延成一种社会危害。”他用“偷偷”二字,是置事实于不顾,微软并非是偷偷的行为。划伤了脚的说法又是对法律的无理挪用,显然没有搞清楚什么是伤害,什么是维权。把维权叫做伤害,也是盗版有理者们堂而皇之的理由。
这个例子逻辑上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,因为他在忽略了事实的前提下,单纯从维护盗版者利益的角度出发,前提错误,结果必然是荒唐的。其荒唐性如下:
他有意买了盗版的耐克鞋,却拿到耐克公司去享受售后维护服务,人家给他的鞋上打上盗版标志拒绝维护,他就怪人家伤害了他的自尊,侵犯了他的财产权,破坏了他的鞋子应该享受的维护权。
其荒唐性再引申一下则如下:他用盗版的人民币去银行要求银行提供兑换存取等服务,人家没收了他的假钞,量大的话还要举报的到公安机关收审调查,可他还想控告说人家侵犯了他的财产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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